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消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间市场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在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将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及登记托管等相关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结算公司将持续提供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服务。发行人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的,应当使用中央结算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具体业务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见附件)办理。发行人采用招标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的,应当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招标发行系统,具体业务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原有规则流程办理。
二、中央结算公司将持续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结束后发行的增量企业债券(指2023年10月20日(不含)之后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具体业务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23〕143号)办理。2023年10月20日(含)之前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具体业务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原有规则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修订。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